发布时间:
2019-03-21 16:20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学校名称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法人地位的确认、社会公众的识别认知以及教育秩序的规范运行。随着我市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学校名称使用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如名称冠名层级混乱、学校字号使用随意、不同类型学校名称格式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学校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名称管理,提高学校名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驻马店市教育局制定了《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名称管理办法(试行)》(驻教〔2019〕36号)。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问:本办法适用于哪些学校?
答: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原有学校名称已经编办等部门核准后正在使用的,可暂不予以调整。此外,本市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命名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命名原则
问:学校名称的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学校名称应根据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文化传承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名称,学校名称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问:学校名称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答:学校名称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 “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 三个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具体规范如下:
· 义务教育阶段设在市辖区的学校: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 设在县的学校:按照“县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 设在乡镇(村)的学校:按照“县(区)行政区域名+乡镇(村)名称+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 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校:按照“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问:学校类型的规范名称有哪些?
答:普通中小学校根据其所属学段,分别称为 “小学” 、 “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其中“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可以分别简称为“初中”、“中学”、“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以简称为“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命名原则上应为“×××学校”或“×××职业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各类学校原则上不以“中心”作为学校名称后缀。
(三)行政区域名使用规范
问:学校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吗?
答:不可以。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世界”“全球”“环球”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河南”或“省”等字样。
问:市属学校和县属学校在冠名上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市(区)属学校可冠以 “驻马店市” 名称;县属学校应包含所在县名称,原则上不冠以“驻马店市”字样。
问:新设立的城区公办学校如何命名?
答:(县)城区新设立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数字序号进行编排命名。
(四)学校字号使用规范
问:学校字号有什么要求?
答:学校名称中的学校字号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学校名称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问: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字号使用有什么区别?
答:公办学校原则上应体现公办性质和学校所在具体位置,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民办学校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五)学校名称禁止性规定
问:学校名称中不得含有哪些文字和内容?
答:学校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 有损于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误导甚至欺骗的;
3.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代称;
4. 汉语拼音及其缩写、英文及其缩写、阿拉伯数字;
5. 与本市已被撤销的学校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6.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问:学校可以同时使用多个名称吗?
答:不可以。学校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同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并避免同音。
(六)审批与登记
问:学校名称由谁核准登记?
答:学校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根据其法人性质分别由不同机关核准登记:
· 属于事业单位的,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 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由县级以上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 属于企业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问:新设立学校如何取得名称?
答:新设立学校应当依法申请核准和使用名称,未经核准的学校名称不受保护。
(七)名称使用与变更
问:学校名称确定后可以随意更改吗?
答:不可以。学校名称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不予更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问:学校在日常工作中应如何使用名称?
答:学校一经批准,批准的学校名称即为其法定名称。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发文、信函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变更文字。
(八)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其中文名称前应冠以 “驻马店市” 字样,同时,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禁止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
(九)违规处理
问:违反本办法会有什么后果?
答:学校在名称选用、变更、使用中违反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