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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信息来源:  日期:2021-12-09  打印本文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教育局、公安局、台湾事务办公室、水利局,各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省教育厅    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河南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13日

  附  件

河南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严格程序、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精准确定加分区域、群体和条件,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加分项目,降低加分项目分值,逐步取消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确保深化高考加分改革政策稳步实施,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逐步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1.保留项目

  (1)烈士子女,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

  (4)少数民族考生,5分。

  2.调减项目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的加分分值保持10分不变,适时调减为5分。

  3.取消项目

  (1)取消迁至移民安置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的加分项目和分值。

  (2)取消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的加分资格。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相应加分分值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取其最高一项的分值加分,不得累加。其他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全国性加分项目范围。已取消的加分项目不得恢复。

  (二)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在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同时,结合我省民族区域分布特点和教育发展状况,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完善我省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专项政策。

  (三)严格执行加分政策使用范围。全国性加分项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省内高校投档时使用,所有加分项目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各招生高校不得擅自扩大加分政策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于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省份,对其所投考生档案予以全部退档处理。

  三、监督管理

  (四)严格落实资格审核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在相应加分项目的考生加分资格认定中担负起主体责任,规范审核程序,严格审核行为,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要建立健全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的倒查追责机制,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五)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要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三级网上公示机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均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参与加分资格造假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七)统一思想认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等学校和中学要高度重视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的有关要求上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八)加强培训宣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等学校和中学要认真制定培训宣传方案,精准解读政策内容,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准确把握政策调整的时间节点,提前告知,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