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2、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国务院2003年6月26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河南省发展条例》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限期归还;按照城乡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行政审批现场勘验意见表》,同时告知申请人在现场勘验合格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二步:现场勘验。教育体育局产业科工作人员勘验经营场所,并提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意见。经营场所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报送相关材料,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退件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步:材料审核。申请人向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经窗口人员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步:审定核发。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对现场勘验和申请材料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制发《同意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退件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申请书:需注明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理由、用途及期限;
2、《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申请表》
3、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共社会活动的批文;
4、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5、申办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6、被占用单位的审查意见;
7、占用面积及示意图和临时使用时间合同书;
8、占用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并及时恢复原有功能的承诺保证书。
五、申报条件:
1、有和举办活动内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和合法的资产;
3、有与举办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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