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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发布人:  信息来源:[db:来源]  日期:2016-06-21  打印本文  

 

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办理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

联系电话

2800666

办理地点

市健康路西段原体育局三楼群众体育科

申请条件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办理流程

1.经营者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2.审核提交材料和实地考察场所、安全、技术等设施,从业人员资格等;3.批准发证。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书;2.章程;3.法人简历、身份证及复印件;4.场所权属证明材料;5.从业人员(教练员、救生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6.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的书面材料;7.有工商或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

办理时限

30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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