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发布人: 信息来源:[db:来源] 日期:2016-06-21 打印本文
事项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 ||
办理机构 | 市教育体育局 | 联系电话 | 2800666 |
办理地点 | 市健康路西段原体育局三楼群众体育科 | ||
申请条件 |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
设定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 ||
办理流程 | 1.经营者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2.审核提交材料和实地考察场所、安全、技术等设施,从业人员资格等;3.批准发证。 |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及申请书;2.章程;3.法人简历、身份证及复印件;4.场所权属证明材料;5.从业人员(教练员、救生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6.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的书面材料;7.有工商或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 | ||
办理时限 | 30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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