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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已转学高三生须回学籍地高考
发布人:  信息来源:[db:来源]  日期:2015-11-17  打印本文  

2015-11-13 09:49:08  来源:郑州晚报

  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严禁违规转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河南省教育厅近日下文,严格规范河南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制度,明确5种情况下不得转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取消转学并追责。
 
  新文件 符合条件方可申请转学
 
  河南省规定,学生应当依据报考志愿和中招录取结果,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户口迁移、父母(监护人)工作变动以及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转出省外的除外);进入毕业年级的;国际班转入普通班的;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省辖市市区或同一县(市)的;应予退学的。另外,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也不能转学。
 
  严执行 转学生应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天
 
  河南省教育厅要求:普通高中学校须对转学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等载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按照规定,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应同时扫描上传至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逐级核准。
 
  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
 
  有例外 已接收的转学生分类处理
 
  为了减少对学生学业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河南省教育厅要求,各学校对已经接收的、不符合转学条件却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要分类给予妥善处理。
 
  属于2013级的,应允许学生自愿选择在现就读学校继续学习或回学籍所在学校学习,但学生必须回学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户籍所在地与现就读学校所在地一致的除外),现就读学校、学籍所在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应为学生提供方便,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学生高中学习期间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等学籍档案材料,由现就读学校在高考前一个月内及时转交学籍所在学校,学籍所在学校应按时为学生完善学籍档案。
 
  属于2014级、2015级的,应允许学生自愿选择在现就读学校继续学习或回学籍所在学校学习,但学生必须回学籍所在地参加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进入高三年级后的学习及高考报名、学籍档案材料移交、学籍档案完善等,按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