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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2012年秋季全市
发布人:  信息来源:[db:来源]  日期:2013-02-22  打印本文  

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市教育局开发区分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精神,现就2012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在园必备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幼儿自备、自带,也不得要求幼儿订购任何教材、教辅及各种教、玩具。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幼儿园公示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认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收取学生作业本费,免收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进城务工子女在城市流入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照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阜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2]41号文件有关要求,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

三、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监管

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不得超过择校生比例收取择校费,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自费、旁听、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高中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和择校费。

四、认真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各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阜阳市物价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费[2011]9号)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规定收取的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学校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坚决杜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乱收费。

五、加强教辅材料价格及征订监管

2012年秋季中小学生使用的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各中小学校应在市教材选用委员会公布的教辅资料范围内,按照“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的原则执行,学校应做好无偿代购工作,但不得在代购中收取回扣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选用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征订未经评议公告的教辅资料。

专项读本等图书可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按规定少量购买,作为公共资源,供学生循环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开学时,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的要求。将符合政策规定且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或者其他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以便于接受监督。

七、规范教育收费资金管理

学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取学费应使用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发票,学杂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户;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平调义务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一律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大教育收费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教育收费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充分认识到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国家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落实。严肃查处学校违规收取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及在规定的教材、教辅之外,强制学生购买其他教辅材料的行为。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严肃查处,经查实的违规收费要坚决清退给学生家长,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