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驻马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信息中心李崴  信息来源:法规科  日期:2021-06-24  打印本文  

驻马店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驻教政法〔2021〕4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各单 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驻马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驻政办〔2019〕54号),认真落实2021年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对于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教育执法工作机制,实现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和长远意义。

二、深入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下教育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基础上,全面落实好驻政办〔2019〕54号精神,在全市教育系统深入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一)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使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全省统一的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进行公示。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同步推送至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要统筹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公开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公开本机关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教育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

(二)深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完善文字记录。要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在司法部制定发布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前,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积极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制定与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相对应的电子信息格式,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2.规范音像记录。要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严格执行省级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3.强化记录实效。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的规定归档、保存记录资料。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深入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1.明确审核机构。教育部门承担政策法规工作的科(股)室为具体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并明确有专人负责。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有条件的可以对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有异议的,要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等,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

三、全面推动落实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1.压实执法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好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2.健全执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保障教育法治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力量。通过部门内部整合、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方式,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构,实现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行使。要积极探索,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集中行使执法职权,或者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执法职能。具备条件的县区,要统筹有关方面资源和力量,辅助开展执法信息监测、搜集、研判等事务,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研究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3.提升队伍素质。根据需要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有行政编制人员和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鼓励、支持教育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对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重点培训教育法律知识、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升专业化水平。

4.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办学主体办学活动的综合监管,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要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针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教育培训活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提高执法效能。建立重大教育违法事项通报制度和重点督办制度。  

5.下移执法重心。理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本区域教育行业监管。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跨区县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共同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或指定相关区县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市、县教育行政执法力量要相互支持配合,实现区域内执法全覆盖。

  6.加强执法协同。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纳入对地方政府、学校督导评价的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依法履行规划、投入、保障、管理等法定职责的,应当提请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处理。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探索建立委托执法的机制,充分发挥好督导机构、督学的作用。

  7.创新执法方式。实施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制度,制定年度规划和检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对学校正常办学活动的干扰。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教育行业诚信档案,记录各类办学主体违法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结合教育实际,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

  8.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健全日常巡查机制,推进现场执法规范化。按照合法、科学、高效原则和标准化、统一化、精细化要求,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等合法权益。健全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类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9.加强组织领导。除教育部门单独组织的一般性行政执法外,还要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城管、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推动重大执法活动,组织跨部门执法。要把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

  10.强化条件保障。切实保障执法经费,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充分考虑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需要。具备条件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配备执法服装和标识,改善执法条件,合理配备执法必须的车辆、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应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11.加强执法监督。教育部门负责政策法规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教育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教育规律,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对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发挥行政和司法监督、纠错作用。大力推进阳光执法,加强社会监督。

12.落实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除个别事项管理权限确有特殊要求外,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局直单位(含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和局直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权责分工,认真落实“三项制度”要求,扎实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或将信息录入指定平台。同时,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向市教育局报告行政执法情况不断健全依法行政的层级监督和考核机制

联系方式: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0396-2686186

电子邮箱:zmdfgk@126.com

附件:驻马店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驻马店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来源

事项属性

牵头科室(单位)

业务指导部门

备注

1

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认领国家

市教育局

行政审批

服务事项

(注:行政执法事项不含公共服务和行政奖励等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服务科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1)第2-9项为“依申请办理”事项,第10项为年度例行检查;

(2)疫情期间,“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暂在大厅外组织开展,由教师教育科提供相关材料;(3)部分事项另需其他相关科室与。

2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设立(未经过筹设的)

行政许可

认领国家

3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设立(经过筹设的)

行政许可

认领国家

4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的地址变更

行政许可

认领国家

5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的举办者变更

行政许可

认领国家

6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的校名变更

行政许可

认领国家

7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的校长变更

行政许可

认领国家

8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的终止

行政许可

认领国家

9

民办中小学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审批

行政许可

我省梳理

10

民办高中、中专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

我省梳理

11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文〔2019〕179号)

法定职权

教师教育科

河南省教育厅

依法依规处罚

12

对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干涉他人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职权

教育督导办公室

13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职权

招生办公室

14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认定

行政确认

法定职权

教育督导办公室

依法依规确认

15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2020432号)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检查

基础教育科

河南省教育厅

(1)“双随机、一公开”事项采取单独抽查或部门联合抽查形式开展,抽查比例为检查对象数量的10%-20%;(2)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16

中小学课程教材含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用书选用情况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基础教育科

17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基础教育科(公办)

民办教育科(民办)

18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基础教育科(公办)

民办教育科(民办)

19

落实每天一小时校内体育活动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体卫艺站

20

中招体育考试巡视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体卫艺站

21

中小学校卫生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体卫艺站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2

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体卫艺站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关于加快推进驻马店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监管”检查事项

安全信访科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牵头科室(单位)按照规定模板,及时报送检查结果信息,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录入“河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

24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体卫艺站

25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检查

一般行政检查

民办教育科

说明: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以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