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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服务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  信息来源:[db:来源]  日期:2018-06-20  打印本文  

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服务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驻教民〔2018〕6号

 

各县区教体局: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教育服务和监督不到位、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松弛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办教育环境,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放”“管”“服”结合,既要鼓励支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质量,又要完善措施,严格要求,强化民办学校日常监督,规范办学行为,实现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6号)为依据。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和扶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着力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切实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大力发展、改革创新、同等待遇、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民办教育机制,落实扶持政策,扫清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扶持政策,提高服务水平

1.引导和放宽民间投资准入。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0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6号)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驻政〔2013〕90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放宽民间投资办学准入,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不断完善支持和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积极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依据及政策咨询,引导办学者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为政府提出科学的引资办学建议,助推实现投资办学的落地建成。

2.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各县区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同类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并落实寄宿困难学生的资助资金。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143号)中关于财政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奖补资金政策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扶持政策。

3.保障教师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职务聘任、表彰奖励、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

4、加大师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驻政〔2013〕90号),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连续计算工龄、教龄。鼓励公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组织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委派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视同于公办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偏远支教。到非营利学校支教交流的,由民办学校支付支教交流补贴。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培训体系。

(二)创新办学体制,激发投资活力

1.实施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力争创出民办教育特色、品牌和经验。对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政策支持、收费保障运作、部门协调监管”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三)合理规划布局,规范办学准入

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各区位、各学段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管理规范科学合理;要根据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教学用地、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和安全检查监管,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切实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确保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政策办学立校、教书育人。要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要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把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作为抓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和管理层。各县区要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强化指导督促和基础保障,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水平。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做好民办学校出资人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有关课程标准,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民办学校要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确保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真正落到实处。民办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履责,抓好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分析研判,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五)坚持正确引导,强化日常监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正确引导,帮助学校树立社会效益优先的指导思想,同时要根据学校综合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以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过硬的教育教学质量赢得社会的认可,增强办学的吸引力。

2.规范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突出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历提高教育以及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对新进教师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严把入口关。完善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各方面政策机制,促进形成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学校要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切实加强教师普法工作,严防任职教师侵犯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严重违法和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按《合同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4.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管。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稳定工作台帐和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化解矛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切实加强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饮食安全管理、校车管理、师生法制安全教育管理、纪律教育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和校园及周边环境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5.严格规范收费和资产管理。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按有关规定做好退(转)学退费工作,民办学校应制定合理的退费办法予以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参观交流学习等多种途径,引导民办学校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规范办学。建立民办学校的信访投诉台帐,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了解情况、答复或查处。对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时跟踪,保证查处工作的效果,对一些违法违规办学的典型案件,要将惩处结果及时予以通报,以让更多的学校从中吸取教训。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因法治观念淡薄,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减少学校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把表彰奖励与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零容忍”,切实强化学校规范办学的意识。

对未经审批注册擅自开办的民办学校,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对达到办学办园条件的,责其举办者抓紧提交相关材料,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基本达到办学办园条件,但还不能完全达到的,要督促其尽快完善条件,同时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对其纳入常规管理;对不符合标准,拒不整改的无证办学办园机构要坚决取缔。县区教体局将要取缔的底数排查情况,以正式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制定方案,提请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织,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情况,突出重点,开展清理取缔。要妥善做好其在校(园)学生、教师的安置工作,并由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监督,防止其再招生。对依法取缔的民办学校由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教体局、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进一步提高服务民办教育水平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