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教育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人:信息中心李崴 信息来源:法规科 日期:2021-12-07 打印本文
驻马店市教育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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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对不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干涉他人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