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普通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驻教研〔2018〕10号
全市各普通高中:
为确保全市普通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正常有序开展学科教研活动,促进全市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市教体局研究制定了《驻马店市普通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马店市普通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工作细则(试行)
2018年5月3日
附件:
驻马店市普通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是在市教体局领导和市基础教研室指导、管理下的教育教学研究组织。
第二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的宗旨是: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我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中的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促进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专业成长。以素质教育为抓手,以提升高考质量为核心,通过持续有效地开展教研工作,促进我市普通高中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由全市各普通高中骨干教师组成,致力于开展公益性教研活动。
第四条 入选学科中心教研组的基本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中小学一级以上职称;
(三)从事本专业教学6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全市本学科教学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工作踏实,创新能力强;
(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
(六)身体健康,愿意承担市级重大教研任务。
第五条 市教体局为入选人员颁发聘书,聘期3年。
第六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优先参加市基础教研室组织的重大教研活动和各种培训交流活动,承担市级学科重点教科研任务。
第七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自动入选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专家库。
第八条 市基础教研室为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在课题研究开展,教研成果结集、出版与推广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调整中心教研组成员的,要由所在学校提出调整申请,报市基础教研室备案批准;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学科中心教研组组长提出调整人员建议,报市基础教研室备案批准。
第十条 中心教研组成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保持自身的教学水平、教研和教学指导能力始终处于全市本学科前列;
(二)接受市基础教研室的指导,按时参加中心教研组组织的教研活动;
(三)每年向学科中心教研组提交一篇有价值的学科教学调研报告或教学教研教改经验材料;
(四)负责整理和向中心教研组汇报所在学校的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五)参加市基础教研室组织的有保密性质的教研活动,遵守有关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六)积极参加市基础教研室组织的外出培训活动,并认真做好所在学校教师的再培训工作;
(七)负责收集和整理学科教学信息,在学科网络平台中及时发布分享。
第十一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全市大型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主题鲜明,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全市本学科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研活动结束后要有活动通报,通报在驻马店市基础教学研究室网站上发布,并录入当期《教研简讯》,印发到全市各普通高中。
第十二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会(年会),认真总结本年度学科工作,明确工作思路,确定工作方向,制定下年度学科中心教研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学科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市基础教研室高中学科教研员任该学科中心教研组组长。组长负责召集学科中心教研组的各项教研活动,并对市基础教学研究室负责,定期向市基础教研室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要完善档案管理工作。中心教研组届满(3年)后,每个学科中心教研组都要认真总结本届教研工作,并分学科编辑《学科教研工作三年成果》,印发给全市各普通高中。
第十五条 市基础教学研究室负责对中心教研组的管理,认真总结各学科中心教研组的工作情况,客观评价中心教研组的工作,将中心教研组成员中表现优秀者推荐为市级教研和教改先进个人,不受所在学校表彰名额的限制。
第十六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到高中学校开展教研活动是市基础教研室对高中学校进行教学指导的主要方式之一。学科中心教研组到学校调研指导,要由学科中心教研组3名以上成员参与。活动形式包括听评课、座谈、查阅资料等形式。鼓励学科中心教研组创新调研模式,增强调研效果。
第十七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到高中学校调研时,由学科中心教研组长事先和学校联系,调研期间,学校要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在高中学校调研结束后一周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教体局和市基础教研室及调研学校反馈调研情况。
第十九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建立“学科网络交流平台”,依靠网络平台,更好地开展网络教研工作。
第二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大力支持中心教研组成员的工作。保证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能按时参加市级教研活动(包括参加会议、外出培训和到学校听课调研指导等),按时完成学科中心教研组的教研和教学指导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在参加市级教研活动(参加会议、外出培训和到学校听课、调研指导)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在高中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试行。